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 42号
《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已经 2011 年 7 月 15日第十二届市人民政府第
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 保障公众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广西壮族
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饮食服务业
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本辖区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
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