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交通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
考核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促进工
程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优化交通工
程建设环境,根据《嘉兴市交通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交通建设
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全市除高速公路外的合同价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段
和合同价在 1000万元以上(含 1000万元)的桥梁、港口、码头
工程施工合同段。
高速公路项目按省交通厅《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
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浙交, 2008? 296号)实施。
第三条 嘉兴市交通局负责全市交通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
管理和考核工作, 具体工作由局交通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领
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标化工地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