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 2013〕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 1 月 25 日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 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
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 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
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一项目一议价” 的总承包建设方式, 规范
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 按照建筑面积核定收费标准, 按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分类招标投
标后实施建设,并委托供电企业组织验收。
由市经济信息委明确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 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