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C –022:2007
发布日期: 2007 年 7月 31日 实施日期: 2007 年 7 月 31 日
关于 CNAS-RC01:2006《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相关要求的说明
问题 1:认证机构在申请初次认可、扩大认可领域、扩大关键场所或复评时所提
交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不一致是否可行?
答复:
CNAS-RC01:2006《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5.1.2 3) 条款中规定“证明申请人
法律地位的注册文件,如营业执照” 。鉴于办公环境对本行业管理体系影响的要
求(如对保密用的设备设施、档案保存地及保存方法等) ,因此,注册地址应与
办公地址一致,否则 CNAS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或暂停认证机构的认可资格 .
问题 2:针对 CNAS文审提出的不符合,如果认证机构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两次
(含两次)以上都不符合要求的或纠正措施超期限的,将如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