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2-3-11 17:41:45 浏览次数 :406
(1991 年 5 月 8 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1 年 5 月 24 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五号公布
199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