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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2004年 4月 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04 年修改)
本规定自 2004年 4 月 18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 言
1.1 目的
本规定提出了确保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运行
所必须满足的基本安全要求, 以保护人员、 社会、 环境免受危害。
1.2 范围
核动力厂的安全是以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
运行和管理均符合核安全要求为前提的, 本规定的内容只涉及核
动力厂的管理、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2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2.1 总的要求
2.1.1 作为许可证持有者,营运单位必须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
负全面责任。 营运单位可以把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授权给核动力
厂运行管理者,但仍必须保持对安全负有首要的责任。在此情况
下,营运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核动力厂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