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说明
1、为保证招标“公开、公平、公正” ,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2、本招标工程评标办法采用经调整的综合评估法。招标文件中有关评标的其它条款与
本评标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评标办法为准。
3、本评标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二、开评标顺序(详细评标流程见补遗)
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艺术标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标委
员会、商务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开评标顺序严格按以下规定进行:
1、招标人在开标会上按投标人须知第 24.1 款及第 24.2 款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是否应当受理进行符合性审查(不开启商务标) ,然后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将应当受理的
艺术标投标文件(密封的商务标投标文件封存深圳市交易中心)送艺术标评标委员会评审;
2、由艺术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