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3307 用于 1、2、3级设备的奥氏体不锈钢钢
板 RCCM 中文版法国民用核电标准
用于 1、2、3级设备的奥氏体不锈钢钢板
0 适用范畴
本规范适用于厚度小于 120mm,未被专门采购技术规范包括的可
焊奥氏体不锈钢钢板。
必须按照附于本规范中表Ⅱ的规定选择钢种。
1 熔炼
必须采纳电炉或其它相当的熔炼工艺熔炼。
2 化学成分要求
2.1 规定值
熔炼分析和成品分析所确定的化学成分必须符合 I 规定的要求。
有关 Co含量的要求,应按 B2400、C2400和 D2400的规定在设备
规格书或其它有关合同文件中注明。
2.2 化学分析
钢厂须提供熔炼分析化学成分单,该单由厂长或厂长正式委派的代表
签证。
钢板成品分析通常在订货单中规定。对 1、2级设备用钢板应进行成品
分析。必须检验 C、CR和 Ni 的含量,如果化学成分要求中对 Mo、Co、N、
Ti 和 Nb的含量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