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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10402-2007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1 总 则
1.0.1 为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编制本规范。
1.0.2 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行使所委托的安全、
质量、工期、投资、环保控制等相关权力,并将工程质量作为工作重点。
1.0.3 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铁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
工作的范围、服务期、酬金,合同双方的职责和权利等。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监理合同的
相关授权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在委托监理合同范围内的联系活
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 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
损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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