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
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号)精
神,加强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井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体系, 安监处作为避险设施管理的业务
管理部门,负责应急避险系统的监督和检查; 通防科作为避险设施管理的技术管
理部门,负责应急避险系统的设计、 验收和入井人员、 操作人员的避险设施技术
培训;通风工区负责采区永久避难硐室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采掘区队负责工作
面临时避难硐室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并建立技术档案, 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
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
第三条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
避险提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