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国税局机关公职人员医疗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科学合理地控制使用好全局的医疗经费, 达到有病必治, 保障全局干部身体健康的目的。 参照 XX 市“医
保”规定,结合我局实际,从 2003 年 1 月起,医疗费的管理实行 “全局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医疗费由个人和单
位双方共同负担,门诊定额,住院定点 ”的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门诊医疗费管理
(一)门诊医疗费定期定额发给个人,单位不再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年龄段 个人年门诊费定额
29 岁以下 500 元
30—39 岁 700 元
40—49 岁 900 元
50—59 岁 1100 元
60 岁以上 1300 元
(二)门诊医疗费每季度发放一次,即本季度医疗费在下一季度的首月 10 日前发放。
(三)单位按工龄给予职工每人每年 10 元的医疗补助,年初一次性发给个人。
(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