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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XX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政
府融资资金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
地位的工程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以及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项
目;
(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项目, 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银行、 BT、BOT、
土地置换等方式融资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
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
门”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具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