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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
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 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
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
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