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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规范
1、总则
1.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 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
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 人员密集场所、 公共聚集场所、 古建筑等重要防火
场所。
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 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 政策,针对保护对
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时, 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
2、系统的验收
2.1. 系统竣工验收
2.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下,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2.1.2.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
列技术资料:
(1)竣工图;
(2)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