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非中建公司的原因而引起的工期延误要求延长工期的报告
致建设部部长阁下 :
您好 !
中建公司承担的萨达特城二区工程, 由于非公司方面的原因, 使该工程严重拖期, 机构已
经开始扣工期罚款这是不合理的, 现将非公司的原因影响工期延误的各个方面向阁下陈述如
下,望阁下指示有关方面研究。
1. 合同开工期的确定
合同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公司从收到预付款开始计算准备期, 萨达特城机构支付该工程的预
付款是分四次支付的,支付时间分别为 :1987 年 3 月 26日, 1987 年 6 月 26日, 1987 年 10
月 28日和 1988年 9 月 4日公司认为应该从 1988 年 9月 4 日预付款全部支付完毕开始计算
准备期,准备期为三个月,开工日期为 1988 年 12月 5 日,因此,合同工期应为 1988年 12
月 5 日~1990 年 12月 5 日。
2. 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