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部分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和一般要求
1.1.1 本规程适用地方火力发电厂 25000kW以下的同步发电机。
1.1.2 每台发电机和励磁装置 (包括励磁机及各种整流励磁装置 ),均应有制造厂
的 定额铭牌。
1.1.3 每台发电机应按照本单位规定的顺序编号,并将序号明显地标明在发电机
外 壳上,发电机的附属设备应有相应编号。 如同一台发电机有几套同样附属设
备 时,在每套附属设备上除标明发电机序号外,应附加“甲” 、“乙”等字样,
以 资区别。
附属设备的阀门上,也应有编号和名称,并应有箭头标出开闭的方向。
1.1.4 为了检查制造、安装和检修后的质量,以及掌握发电机的参数和特性,应
按 照部颁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试验,以决定发电机是否可以投入运行。
1.1.5 每台发电机都应有必要的运行备品和技术资料,其主要内容为:
a.运行维护所必需的备品;
b.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