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11 月 29 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发布的《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 2014 〕113 号)第十一条
规定中,其具体规定为:“⋯⋯。(七)采购方式选择。项目采购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
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
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紧接着过了 2 日,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
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等工作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
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4〕214 号)。
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一词,与我
们所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