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0年 11月
前 言
本规定是根据 《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 的
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
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讨论,
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消防、 民防、交通、水务、交警、气象、卫生、
设计等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 2、一般要求; 3、总平面; 4、
建筑; 5、结构; 6、建筑电气; 7、给水排水; 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
节;9、热能动力; 10、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定,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 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 683号,邮编: 200032),以供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