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2003 ]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
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
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
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
益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