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促进就业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有
效地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结合促进就业政策实施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资金是指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落实扩
大就业、稳定就业、预防失业政策的资金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下拨的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促进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坚持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
合,坚持手工核对与信息系统比对相结合,坚持内部监控与社会监督
相结合,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
则,对资金审批工作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根据资金审批权限及流程,对促进就业资金实行市、区
(县)、街道(乡镇)三级监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行
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促进就业政策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调整促
进就业资金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