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2009-电气》
23机房工程
一般规定
本章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弱电
间、控制室的设计。
机房工程设计包括机房、弱电间、控制室等场所的建筑结构、空调、给排水、
供配电、接地、消防、安防、环境和设备监控等系统的要求。
机房工程设计应确保智能化和信息化系统运行的稳定可靠,为工作人员提供良
好的工作环境。
机房
机房是指民用建筑物内为电子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交换设备、信息处理设备、信
息存储设备、通信设备、控制设备、系统布线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提供运行环
境的建筑空间,包括数据机房、通信机房等。
根据机房所处行业/领域的重要性、使用单位对机房内各系统的保障、维护能
力及由于场地设施故障造成网络信息中断/重要数据丢失在经济和社会上造成的损
失、影响程度,将机房从高到低划分为 A、B、C三级。
机房分级标准、性能要求和系统配置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