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价(收)字〔 2002〕361号
市地震局:
你局《关于商定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及项目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京震发抗 [2002]11 号)收悉。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323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国家计委等
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
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1997年第 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稳定收费水平的原
则核定北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按规定应进行地
震安全性评价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范围:地震动参数复核、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
震动参数小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