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宁政发 [2007]61 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
法》(宁政发 [2004]93 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 “江南八区”)范围
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
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 ,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系指国家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