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 2007 年 11月 22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 2008 年 4 月 2 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创建整洁、 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完善环境卫生设
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要的经费,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