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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
“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
(商商贸发 [2009]2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总工
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财政局、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9]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 (国办发
[2008]134 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家政服务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商
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从 2009年开始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家政服务业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 对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相对较
低,是安置就业的重要领域。截至 2008年底,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已
超过 2000美元,正进入家政服务需求旺盛期,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空间
广阔。然而,由于接受培训的人员供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