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 2005】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部门项目 (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管理
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
和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项目是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 )批准, 由中
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凡属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部门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
发挥技术优势,增强项目示范引导作用。
第四条 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 )土地治理项目, 包括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水土保持、 农业部
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 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 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
范。
(二 )产业化经营项目, 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