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 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促进卫生
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
管理办法》(卫规财发【 2004】474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
本市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 乙两类, 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大型医
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见附件 1.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管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市卫生局管理,医学教 |育网搜集整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第四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适合本市实际、 符合设备配置规划原则, 充分兼顾技术的
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