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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已于 2009 年 1 月 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21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
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