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标题】《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宁波市房屋管理局
【颁布日期】 2001/07/01
【实施日期】 2001/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甬房 (2001)88 号
【题注】
【正文】
《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条例》正确实施,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部分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向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当地房屋
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装修申请审批权规定如下:
(一)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辖区范围内的教学用房、娱乐场所以及建筑面积
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的装修申请。其中海曙区、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