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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
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