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1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
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