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2004年 1月 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号公布 根据 2013年 7
月 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
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
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