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 18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 2014〕34号)、
《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
〔2014〕4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
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细则的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
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