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7年 1月 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 8 月 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
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 加强高速公路管理, 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和高效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 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
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高速公路工作, 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主管本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 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事故处理以及治安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和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规划、 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