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本条文阐明编制本规范的宗旨。
1.0.2 规定了本规范适用范围。
1.0.3 给水工程是城镇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给水工程的设计应以城镇总体规划为
主要依据。其中,水源选择、净水厂厂址以及输配水管线的走向等更与规划的要求密切相关,因
此设计时应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城市现状加以确定。
1.0.4 强调对水资源的节约和水体保护以及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设计中应处理好在一种
水源有几种不同用途时的相互关系及综合利用,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性。
1.0.5 对土地资源节约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净水厂和泵站等的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
程相许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1.0.6 对给水工程近、远期设计年限作的规定。年限的确定应在满足城市供水需要的前提下,
根据建设资金投入的可能作适当调整。
1.0.7 本条规定给水工程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
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