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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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减少和防止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业与民用
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督、消防验收以及消防设施施工、监理
和消防产品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工作。
第二章 消防设计
第四条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设计, 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标
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对所承担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设计应当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消防设施专项
设计资质证书。禁止未取得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消防设施设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