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8 年版 )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 ),国务院各有关部
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
工程设计质量, 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 (主编 )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深度规定》 (2008 年版 ),经审查,现批准颁布, 自 2009年 1 月 1日起施行。原《建筑
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3 年版 )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前 言
本规定依据建设部建质质函 [2007]69 号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规定》 (2008 年版 )的通知”修编,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79号令 )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93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