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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公示稿)
为加强建筑幕墙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共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
程建设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1 使用范围
1.1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
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
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1.2 在 T 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1.3 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 0.30。其中,下
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 0.16: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 30 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 20
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 10 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 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