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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 “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
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 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
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施工
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和备案、 抽
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