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0年 11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2
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从业人员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生
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