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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
1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1999以下简
称《估价规范》),统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以下简称“征收估
价”)的程序与方法,维护征收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
简称《征收条例》)调整范围内的城市、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估
价活动。
集体所有土地, 拆迁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估价, 不适用本
规则,但征收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房屋,不重新调整集体建设
用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
第三条 征收估价应当考虑估价对象现有价值和让渡建设用地使
用权产生的房地产增值效益, 合理确定征收补偿价格; 征收居住用房
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征收估价术语
第四条 征收估价,是指专业估价人员接受征收当事人委托,按
照《估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