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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
价格核算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健全水利工程
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调节供用水矛盾,规范水价核算行为,为水
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依据,根据国务院颁布
的水利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
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政发〔 2002〕11号)以及《水利工程管理
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
算。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
优质优价、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
合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 统筹规划,同时兼顾社会经济发
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 推行以流域或较大支流为核算单位, 逐步实
现流域内同一供水经营单位同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