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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 [2009]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
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 《民
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 施工及使
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 A级,且不应低于 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 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