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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30 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 2008年 7月 23日国务院第 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08年 10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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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
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 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 服务业、教育、
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 积极培育民用建筑
节能服务市场, 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 做
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