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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 11月 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 12月 18日水利部
令第 30号公布,自 2007年 4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
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 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
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
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
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