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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严格基建管理程序,
规范设计变更行为, 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控制工程投资, 提高工程勘察设
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
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
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 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
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
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