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 31 号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07年 8月 7日水
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
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 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
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
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