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技术要求(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8-30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根据《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
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
和《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
要求,省厅编制了《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技术要求(试行) 》(以下简称《验收
技术要求》),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编制和审核验收的
主要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
下简称保证金)返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验收。
二、采矿权人在矿山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