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
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主管部门: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87 号令)关于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必须设有专项试验室的规定,特制定《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作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规定。现印发
给你们,从二 00 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通过专项试验室的核验认定并年检, 作为取得《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以及通过企业资质年检的依据之一。具体工作由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试验室进行初审,省
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试验室进行核验认定。
附件 :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