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
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
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
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 2005〕33 号)、《财政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 2007〕77 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
省建设厅制定,由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
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以下简称墙改办) 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
审计和建设行